2010年05月13日 07:23 來源:檢察日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就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答記者問
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各級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嚴肅查辦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嚴重行賄犯罪提出了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高檢院印發這個《通知》,部署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其背景是什么?
答:行賄是一種社會丑惡現象和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是誘發受賄犯罪、滋生腐敗的直接根源。當前,行賄犯罪呈現形式多種多樣、誘惑力和腐蝕性強等特點,一些行賄人在市場競爭、社會政治生活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挖空心思尋找機會,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譬如有的直接送錢、送貴重物品,有的采取低價出讓房產、贈送干股等更加隱蔽的新型手段行賄,而且行賄數額越來越大,有的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等等。從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賄人長期拉攏腐蝕下,被拉下水,走上受賄犯罪道路。要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有效遏制賄賂犯罪滋生蔓延,不僅要堅決懲治受賄犯罪,同時也必須加大查處行賄犯罪的力度。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辦了一大批嚴重行賄犯罪案件,但行賄犯罪仍然比較嚴重,有的行賄犯罪分子還沒有受到法律的嚴肅追究。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此非常關注,希望檢察機關切實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這也反映了社會各界的愿望和呼聲。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反腐敗斗爭的全面部署,積極回應社會各界呼聲和愿望,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和社會穩定,高檢院經過認真研究,制定出臺了本《通知》,在堅決查處受賄犯罪的同時,對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及時作出部署。
問:《通知》要求對“嚴重行賄犯罪”進一步加大查辦力度,請問哪些行賄犯罪屬于“嚴重行賄犯罪”?
答:為了突出查辦重點,《通知》確定了八種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案件:一是向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賄的;二是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特別是為跑官買官而行賄的;三是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和礦產資源能源的勘探、開采、經營權,以及為逃避環境監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四是為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醫療器材、農藥、種子、化肥等違法犯罪活動,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五是為非法逃避稅收、辦理違法貸款、公司企業違規上市,向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監管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六是為謀取土地開發、征地拆遷、農業項目等國家各項資金和政策性補助補貼、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七是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行賄數額大或者因行賄被調查處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賄的,受賄犯罪被證實、行賄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八是其他嚴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
問:針對當前行賄犯罪的特點,《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確保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取得實效?
答:行賄犯罪具有跨地區、跨行業、流動性強、隱蔽性強等特點,發現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難度較大。為了保證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工作取得明顯成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強化辦案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建立行賄與受賄犯罪統籌查辦機制。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賄賂案件過程中,對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要統籌考慮,同步查處,防止顧此失彼,重查受賄、輕辦行賄,影響對行賄犯罪的打擊。二是建立區域聯動辦案機制,加強市際、省際查辦行賄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報、偵查協作、資源共享,增強查辦行賄犯罪的整體合力。三是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執法、行業主管監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線索和案件移送、協查、協調等機制,努力營造攜手打擊行賄犯罪的執法環境。四是上級檢察院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行賄犯罪立案標準,實行行賄犯罪案件處理說明制度,嚴格執行撤案、不起訴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制度,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放縱行賄犯罪。五是加強對行賄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輕判的,及時監督糾正,確保嚴格公正處理行賄案件。
問:檢察機關一貫重視查辦受賄犯罪,《通知》要求加大查辦行賄犯罪力度,會不會影響對受賄犯罪的查處?
答:《通知》要求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案件力度,決不意味著放松對受賄犯罪的查處。當前,一些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手中的權力,大搞權力尋租、權錢交易,不給錢不辦事、給了錢亂辦事,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廉潔性,敗壞黨和政府的聲譽,毒化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查處受賄犯罪始終是檢察機關的辦案重點,任何時候都決不能放松。為了防止出現顧此失彼的問題,《通知》特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必須正確處理查處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的關系,統籌抓好查辦行賄犯罪和受賄犯罪工作,既要加大對行賄犯罪的嚴肅查辦,又要確保查辦受賄犯罪力度不減,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以實實在在的辦案成效取信于民。
問:《通知》對查辦行賄犯罪案件中如何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等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明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行賄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把握和運用刑事政策,確保辦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解釋,準確認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確保案件依法公正處理。對行賄犯罪既要依法嚴肅懲處,又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做到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適度。同時,還要講究辦案的方式方法,對涉及企業的行賄犯罪,在依法查處的同時,要注重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避免因查處案件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負面影響。
問:“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是黨中央反腐倡廉方針,《通知》在加強行賄犯罪預防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嚴肅查辦嚴重行賄犯罪的同時,積極發揮預防、監督、保護等檢察職能作用,有力推進預防行賄犯罪長效機制建設。一是結合辦案,深入分析行賄犯罪的規律特點、發案原因和預防對策,針對管理上、制度上、機制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主動向黨委政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提出預防建議,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二是運用典型案例,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增強國家工作人員拒腐防變的免疫力和對行賄犯罪的抵御力。三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充分發揮強化市場廉潔準入、預防行賄犯罪的作用。四是運用各種輿論媒體包括網絡這一新興媒體,加強對查處和預防行賄犯罪工作的宣傳,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行賄、力堵腐敗源頭的環境和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