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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2010-07-23      瀏覽次數:2096次
首例證券操縱洗錢案昨開庭 汪建中三親屬受審
關鍵字:證券 洗錢

2010年07月23日 01:35每日經濟新聞

 

 

2008年,股市“名嘴”汪建中被司法機關帶走時,引起了整個資本市場的嘩然,而其家屬隨后也因“洗錢”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機關正式拘捕。昨日(7月22日),汪建中兩個哥哥,及其前妻的弟弟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由于舉證雙方還存在異議,法庭宣布3位被告人將擇日宣判。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汪建中前妻趙玉玲處獲悉,汪建中已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移交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尚未正式審理。

 

事件回放

 

三親屬幫助轉移資金被捕

 

時間追溯到2001年,安徽人汪建中在北京成立了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隨后的7年中,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證券投資咨詢業的影響力,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2007、2008年期間,汪建中通過上述手段累計買賣股票、權證55次110只。其中38只股票獲利,非法獲利累計超過1.25億元。

 

2008年5月27日,中國證監會對汪建中涉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立案調查。因害怕證監會凍結其更多財產,汪建中讓二哥汪建華、三哥汪謙益和前妻弟弟趙志宏幫助其轉移資金。從2008年6月至9月,汪建華、汪謙益、趙志宏分別轉移資金1.08億元、1.05億元和1.72億元。3人于2009年9月30日正式被捕。

 

爭論焦點

 

轉移資金是否屬違法所得

 

作為汪謙益的辯護律師,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世俊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能證明汪謙益所轉移的資金是汪建中非法所得,“洗錢”罪有點牽強。

 

而其余兩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贊同宋世俊的觀點。

 

2008年,證監會在移送汪建中的一封函中明確寫到,“汪建中累計非法獲利1.25億元”。

 

據一名首放前員工透露,此前北京首放在滬深股市并無公司資金賬戶,被審計署審查發現的問題賬戶屬汪建中在金融機構的個人賬戶,或者以別的名目開立的賬戶。在證監會早前公開披露的資料中,汪建中先后利用9個不同的身份開立資金賬戶17個,銀行賬戶10個。

 

北京言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訾英韜表示,汪建中案件作為上游案件,還未審理,法院也還未定性,所以3位被告人的“洗錢”罪名不能成立,而且轉移的資金是否是贓款?目前沒有證據能判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一章第二條描述,“洗錢”是行為犯罪,而不是數額犯罪。所以公訴人在提起公訴的時候,證據過于牽強。

 

汪建中前妻趙玉玲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汪建中的性格獨斷獨行,做事從來不與人商量,也很難溝通,他兩個哥哥不知道轉移資金一事也是合理的。”她透露,汪建中本來就是一位資本老手,所以獲利金額巨大也是合情合理。“既然證監會凍結汪建中1.25億元的非法資金,那么他剩余的資產屬于個人合法所得,讓親戚轉錢也屬于個人行為,不能算‘洗錢’。”趙玉玲說。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汪建華、汪謙益和趙志宏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趙志宏認為,他只是幫汪建中取錢存錢,并不認為這是違法行為。

 

在審訊過程中,律師宋世俊舉證說明,汪謙益連證監會稽查人員與安徽省公安廳的公安人員都分不清,他曾問過律師,“證監會的警察來找過我,可能要被抓”。

 

業內觀點

 

現行法律存在漏洞

 

北京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表示,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的方式,在國外屬于典型的“剝皮行為”,但在我國如何定罪尚有難度,他的行為中,一部分合法,一部分違法,這也是汪建中案件遲遲未開庭審理的原因之一。因為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屬于“兜底性”條款。

 

對于“其他手段”,證監會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條文落實于法律,當前都是屬于證券從業人員內部工作指引的一些特征行為。法學專家表示,使用未經公開的部門規章來認定違法行為,這種認定本身是否屬于違法,存在爭議。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一位委員對于汪建中案件出現的法律漏洞表示,會盡快將內部工作指引提請立法部門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這不影響立法本意,因為無論以何種形式操縱市場,都改變不了操縱市場這一行為本質。